金桥动态 | 全国首例知识产权“行政禁令”——本所杜满清律师代理专利维权案件开创先河!
为打造“人民满意”的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龙岗监管局”)开创了新举措:作出了全国首例《知识产权行政禁令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禁令”),该行政禁令也是深圳市施行《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来的首例,开创了我国专利保护在行政领域的先河!
该案是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杜满清律师,在办的医疗器械实用新型及外观侵权专利案件,被申请人主要在其阿里巴巴1688平台网店上销售涉案侵犯申请人外观设计专利的“洗澡椅”产品,并对其进行销售及许诺销售。律师通过前期充分的调查取证以及后期的全面论证工作,在杜满清律师团队的专业代理下,本案最终成功获得了龙岗监管局的保护支持。
具体行政禁令
“行政先行禁令“之意义
虽然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在逐年加强,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在本案行政禁令作出以前,知识产权方面的禁令目前主要局限在诉前禁令、诉中禁令、永久禁令,这三种知识产权禁令均具有一定的临时救济性质,但都是通过法院审判机关作出。有且仅有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已经实际发生,证明可能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结果,以及不作出禁令会导致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具有必要性、紧迫性情形的,权利人才有权在诉讼活动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的行为。正是如此严格的要求,才会导致成功获得禁令保护的案例少之又少。
发布“行政禁令”在诉讼前,律师通过行政机关投诉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对侵权行为的持续实施进行了有效的制止,帮助权利人在起诉前高效地维权,以最快速度减少权利人的损害;另一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节约了国家的行政执法资源。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的该“行政先行禁令“,突破了我国司法裁判行为禁令的种类局限,开拓了权利人维权的新的方式,在行政执法领域中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开创了先河,相信在未来,行政执法方面也将极大地助力知识产权的保护,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精细化、人性化的政府服务保障!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
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第七十二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第七十三条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二条
特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公共服务、自律管理、信用监管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二十八条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市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的,可以先行发布禁令,责令涉嫌侵权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并依法处理。发布禁令前,可以要求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适当担保。经调查,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解除禁令。
涉嫌侵权人对禁令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涉嫌侵权人拒不执行禁令停止涉嫌侵权行为,经认定构成侵权的,按照自禁令发布之日起的违法经营额的两倍处以罚款。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下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发布禁令之后,可以根据需要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协助执行禁令,接到通知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予以配合。
接到通知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配合执行禁令的,由市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由人民法院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决定适用惩罚性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一)与权利人之间的代理、许可关系终止后未经权利人同意继续实施代理、许可行为构成侵权并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行为保全裁定继续实施相关侵权行为;
(三)在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裁决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
(四)拒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令,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
(五)在行政机关作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行政处理决定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
(六)其他需要从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情形。
通讯员 | 李颖谊
编辑 | 罗影璇
审定 | 杜满清
金桥百信 招贤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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